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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闻原创 | 非法交易平台投资者权益保护

刘春 中闻律师事务所 2023-08-26


今天是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本应当聊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话题。但是,我却想谈谈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因为我发现,投资者与交易平台的关系,跟消费者与生产者、销售者的关系一样的不平等;消费者有消费者保护日、消费者保护组织,但是,投资者却没有投资者保护日、投资者保护组织,而投资者如果遭遇非法投资陷阱,造成的经济损失,比消费者的损失要大很多。而目前,中国正在发生许多投资者权益被非法交易平台侵害的事情。很多投资者采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认倒霉。这就给做局者更多的发财机会,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上当。社会财富就这样进行了不公平的再次分配。怎样利用法律和专业知识揭穿披着专业外衣的骗术,还社会公平和正义,是法律人的应有之义。



对于未经批准从事证券、期货经营的非法行为,中国证监会一直是打击的态度。有些人说,我不炒股票,也不炒期货,我买原油、贵金属、老茶、老参、买艺术收藏品、买邮票……。我要说,投资这些领域的投资者,你们要注意看这篇文章。


有些交易平台根本没有现货,对这些没有现货的交易平台应当认定为期货交易。广西证监局曾经查处过梧州裕农非法经营案。2011年下半年至2012年12月间,梧州裕农在未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开设电子交易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电子贸易合同,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茶叶、八角等农产品的标准化合约交易,不进行实物交割。同时,梧州裕农实行保证金、涨跌停板、当日无负债结算、限制订货量、强制转让等制度,变相从事期货交易。梧州裕农按照客户每交易一批合约双边收取1元的标准收取手续费。至2012年12月案发,梧州裕农收到全国各地3000多名客户资金共16,304万余元,收取手续费约1,655万余元。同时,梧州裕农将赚取的巨额非法盈利转入公司股东个人账户。2015年8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梧州市裕农大宗农产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梧州裕农)非法经营案作出 (2015)梧刑二终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单位梧州裕农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3,000万元,被告人白某某、丁某、赵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7年,并没收财产100万元至500万元。


但是有些交易平台辩称商品均存在实物,可以随时进行交割,这些能够提供实物的交易平台的法律性质如何认定呢?


正常的买卖合同,买卖双方面对面讨价还价,自己签订合同,自行提货,交易平台只起到提供买卖双方买卖场所和信息公开的作用,平台本身并不撮合交易。正常的买卖,买卖的价格是双方商定的,不是连续竞价,更不会T+0,不会有涨跌幅的说法。研究表明,这些交易平台,虽然能够提供实物,但交易并不必须进行实物交割,不以实物交割为目的。从交易形式上看,根据交易平台制定的交易规则,除商品价格未确定外,其品种、数量、质量、预付定金、报价单位、最小变动单位等要素均已在交易前确定,符合标准化合约的特征。交易平台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同时与众多客户开展买卖行为,构成了集中交易的结果。交易平台通过不断向客户终端使用者即投资者提供报价,并按照自身提供的报价接受客户的买卖要求,符合做市商机制的特征。综上,交易平台与投资者采用做市商机制、标准化合约、集中交易的形式进行交易,应当认定为非法期货交易。


向大家推荐一个典型案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展超诉陕西西北黄金珠宝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期货交易纠纷(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528号。该案一审判投资者展超要求确认交易无效、返还投资损失的请求成立。二审维持原判后,陕西西北黄金珠宝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6)最高法民申10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陕西西北黄金珠宝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在该案的系列裁判文书中,各级人民法院表达了一致的意见:


期货交易的目的在于通过期货市场价格的波动获得风险利润,转移现货市场的风险(套期保值)。而在现货交易中,交易标的物为实物商品或以实物商品为标的的仓单、可转让提单等,目的在于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且不允许采取对冲方式进行交易等。如果涉案交易能够提供现货,但交易行为之目的不是转移现货的所有权,而是通过价格涨跌获得利润,则符合期货交易的特征。黄金公司不具备从事期货交易资质,违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 “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的规定,案涉合同应为无效。


该案各级法院裁判文书中都对期货交易的特征、涉及的专业词语的概念进行解释,剥开非法交易场所的外衣,具有教科书式的指导作用,堪称给力!

 风险提示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除国务院和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交易所之外,其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采取集中竞价、电子撮合、连续交易等交易方式从事商品或权益交易,也不得采用集中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投资者参与邮币卡、老茶、收藏品等交易一定要慎重,谨防掉入陷阱,造成财产损失。对于已经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如何判断自己的交易所是否是合法的交易所?自己的损失能否追回?建议投资者尽快采取维权行动。


作者简介

刘春,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美国伊利诺伊理工大学芝加哥肯特法学院LL.M.。1994年起开始律师执业。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 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法律风险控制专家团队负责人。擅长处理重大疑难复杂经济、刑事案件,至今成功代理多起无罪辩护案件。现任北京市政府农村工作委员会法律顾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法学会首都高级法律法学人才库入库专家;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房地产法学会理事。北京市优秀留学归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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